有谁看了2020.01.08的《今日说法》两枚胚胎案件?说的是厦门首例胚胎移植纠纷案,类似的案件之前咱们也讲过,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件详情


阿强(化名)和小颖(化名)是一对年轻夫妻,201512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三代单传的阿强家里,也非常渴望有一个后代。2017年夫妻二人在当地医院治疗,还是没能怀孕。2018年,夫妻俩来到厦门某医院希望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双方达成了医疗服务合同,约定医院为夫妻俩实施胚胎冷冻、保管、移植服务。



2019年813日,医院为小颖提取并保存了两枚卵裂胚和两枚囊胚。104日,夫妻俩来到医院就两枚卵裂胚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移植后显示已经怀孕,但是在两个月后,出现了胎停育,最终未能成功受孕。



2020年4月,夫妻俩再次来到厦门某医院进行移植前身体检查,准备在5月针对剩余的两枚囊胚实施手术,但是,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身为电工的阿强却在56日因工伤意外去世。


办完丈夫的后事,小颖突然想到他们在厦门还有两枚胚胎,她主动提出要继续移植,完成丈夫的遗愿。在双方家人的支持下,小颖来到了医院,却被泼了一盆冷水,医院拒绝了她继续移植胚胎的要求。

 

因为早在2003年,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社会公益原则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而小颖丧偶之后,就成了“单身妇女”。尽管医院很同情她的遭遇,却没办法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去给她实施手术。



院方的说法不无道理,但是对于小颖和家人来说,重新燃起的希望又被浇灭了。但是回想起之前的经历和丈夫对孩子的渴望,小颖觉得不能就此放弃,因为这两枚胚胎得来的太不容易了,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生育权,希望医院继续履行服务承诺,完成胚胎移植手术。



被告医院回应称,除了认为小颖属于单身女性之外,还有一点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只有在夫妻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才能实施,但是丧偶之后,丈夫没办法签字了;而且孩子出生后就是单亲家庭,可能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性格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院方的《自愿接受试管婴儿疗程知情同意书》,小颖实施胚胎移植的目的是使用人工生殖技术生孩子,里面规定,“若未妊娠,将冷冻胚胎解冻复苏后移植,其余冻存胚胎继续冷冻保存,直至无剩余胚胎。”上述应视为小颖及其丈夫对胚胎移植合同的整体同意。


尽管先前的胚胎移植没有成功,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医院应该继续解冻和复苏现有的胚胎,直到没有剩余的胚胎。况且,在丈夫出事之前,小颖和丈夫也开始为下一次胚胎解冻移植做准备,证明其丈夫是知情并同意移植的。尽管小颖的丈夫已经死亡,但并不影响医院按照合同继续履行胚胎移植手术的义务。


关于医院认为小颖是一个“单身女性”,丧偶后不能实施辅助生殖手术的说法,法院认为,没有法律禁止对丧偶妇女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而争议所涉及的医学伦理原则它是医疗机构卫生行政管理的行政规范,不应作为限制公民基本生育自由的依据。


人工生殖技术的诞生就是为了解决不孕不育难题,丧偶的单身女性请求继续移植胚胎,发生的概率很低,可视作自然繁殖的遗腹子,不会对社会秩序产生影响。作为一个丧偶的女性,小颖不同于普通意义的单身女性。小颖的丈夫是独生子,丈夫去世后,小颖自愿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这是符合一般社会伦理道德的,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


在一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中,医院需要继续履行与小颖的医疗服务合同,并为小颖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尽管官司赢了,但是小颖一家还没有时间去体会胜诉的喜悦,因为接下来她要用仅有的两枚胚胎去孕育一个新生命,延续丈夫的血脉,而之前失败的经历给了她巨大的压力,医院也很重视这次移植,积极的为她制定调理方案,只等身体指标达到移植要求,就可以实施移植。


爱泰祝愿:在此我们希望小颖这次能够成功受孕,完成丈夫的遗愿!祝她好运!